【已刪除】12.下列何種物品,我國刑法規定不得予以沒收?
(A)違禁品
(B)屬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C)屬犯人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
(D)因犯罪所得之物而非屬於犯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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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43), C(385), D(3551), E(0) #136818
統計: A(93), B(43), C(385), D(3551), E(0) #136818
詳解 (共 6 筆)
#668269
因犯罪所得之物而非屬於犯人者 是要查扣 並請被害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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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547
今年刑法&刑訴關於沒收的部分修法囉
因此(D)因犯罪所得之物而非屬於犯人者 >>在刑法§38-1的條件下,也是可以沒收的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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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63
想問個問題...像D這樣...如果甲搶銀行把得到的錢送給不知情好友乙...那筆錢不會被沒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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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46
回2F: 應該是會被查扣~ 請被害銀行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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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962
今年已修法,應新增(E)以上皆非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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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28
| 第 38 條 |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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