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下列何者屬於間接法源? (A)判例 (B)自治規章 (C)條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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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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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NickXD1 大一上 (2020/12/16)
補充修法理由
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 (刪除)
條文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刪除)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判例係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冀能達成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目的,但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且本法修正增訂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現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自無再予維持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參考:大法庭如何統一法律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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