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一樓住戶需要進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樓住戶的室內為專用部分的產權,二樓住戶得拒絕一樓住戶進入
(B)若修繕漏水的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C)若一樓住戶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D)若一樓住戶進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導致其他損害發生,一樓住戶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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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9), C(7), D(3), E(0) #442353

詳解 (共 1 筆)

#92976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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