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下列何者不得依訴訟權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濟?
(A)役男體位之判定
(B)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C)大學教師未通過升等
(D)公務員遭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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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4644), C(863), D(138), E(17) #494586
統計: A(238), B(4644), C(863), D(138), E(17) #494586
詳解 (共 9 筆)
#781867
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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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48795
再申訴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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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47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62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7年7月31日 |
解釋爭點 | 限制公務員就懲戒提訴願之判例違憲?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應如何? |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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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070
釋字785後,這題可以選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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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553
保訓會屬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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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4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4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43)
解釋日期
民國 78年7月19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此一判例,並未牴觸憲法。
釋字第 24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43)
解釋日期
民國 78年7月19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此一判例,並未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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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53
B 的救濟途徑不是申訴與再申訴嗎
那公懲會審理再申訴不算司法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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