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係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故全體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B)基於責任政治,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應聯名競選
(C)院長及副院長當選後在任期中,亦得依法定程序再改選之
(D)立法院為合議制,院長亦為立法委員,主要工作在於對外代表立法院並對內主持會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8), B(4513), C(846), D(135), E(0) #494591

詳解 (共 5 筆)

#741707
第1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第1-1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第2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第3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108
3
#2767341

基於責任政治,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院長及副院長當選後任期中亦得依法定程序再改選

43
0
#748322
應該是 第3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41
1
#1056970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29
0
#3594088

(A)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係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故全體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O)
(B)基於責任政治,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應聯名競選(X;分別舉行)
(C)院長及副院長當選後在任期中,亦得依法定程序再改選之(O)
(D)立法院為合議制,院長亦為立法委員,主要工作在於對外代表立法院並對內主持會議(O)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 1 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 3 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 8 條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7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41116
未解鎖
19.             ...
(共 3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