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受僱於臺北市某電腦公司之甲女,一日與同事聊天時發現,年資績效皆與其相同之同事乙男所領之薪資每月較其多出五千元,心生不滿,若甲女主張公司之行為已構成性別歧視,決定提出申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女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B)甲女得先經由公司內部已建立之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C)主管機關應查明該公司薪資差別待遇之因素,公司不須負舉證責任
(D)公司若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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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1), B(6701), C(103), D(599), E(0) #494599

詳解 (共 10 筆)

#820220
首先,公司30人以上就一定要有申訴制度,不然雇主會被依38-1處罰鍰。30人以下則無硬性規定,有固然很好,沒有也不會怎樣(32)。

本題中由於公司違反10,若公司有申訴制度,甲自「得」先內部申訴,但要直接依34往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當然也可以。各方對地方主管機關處分有異議,10天內向性平會申請審議,或直接就往上提訴願。若對前述性平會處分又不服,依然可繼續往上訴願、行政訴訟。

34:雇主違反7-11性別歧視、13性騷擾、21不得拒絕、36更不利處分,適用之。
33:雇主違反14-20管理措施,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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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017
D 十日內不服主管機關處分=>性平會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非直接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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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25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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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15
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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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04
各種陰險 讓你完全不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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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914
先內部申訴會被挾怨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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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14
第   31    條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 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 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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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236
大多數人見到老闆膝蓋就軟一半,請願被敲炸,讓上司予取予求(就算雇主違法),也不敢出聲,任由壓榨權利!該團結時不團結,只敢私下抱怨,難得有人力挺而出時,甚至還幫雇主的違法行為,作自認合法的解釋,試問,雇主不壓榨你(妳)要壓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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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92
或者,如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意思是,若雇主公司未建立申訴制度的話,受雇者若向公司申訴,公司就要先建立申訴制度,來處理受僱者的申訴。那跟第13條的差別只在,若公司在三十人以上,則申訴制度必須先建立,而若公司在三十人以下,則得不用先建立申訴制度,但若有受僱人提出申訴,就要建立申訴制度後受理申訴並協調之? 因此只有第12條規定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事件,要先向公司申訴。而雇主違反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受僱者則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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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62
要先內部申訴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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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74982
未解鎖
自用首先,公司30人以上就一定要有申訴制...
(共 2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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