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B)非公司股東不得當選為公司董事
(C)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
(D)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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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2050), C(701), D(479), E(0) #494603
統計: A(140), B(2050), C(701), D(479), E(0) #494603
詳解 (共 10 筆)
#808181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不一定具有股東身分
有限公司的董事具有股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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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570
基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董事不一定須具備股東身分
董事區分為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
執行董事:有較高持股,執行公司營運為主,選項中D的董事就是執行董事
獨立董事:通常持股為0,通常是監督董事會以及提供外部意見,又稱外部董事
公司董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參照公司法198
董事區分為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
執行董事:有較高持股,執行公司營運為主,選項中D的董事就是執行董事
獨立董事:通常持股為0,通常是監督董事會以及提供外部意見,又稱外部董事
公司董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參照公司法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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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885
公司法
A第192條第1項; B; C第198條; D第197條第1項
A第192條第1項; B; C第198條; D第19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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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040
| 公司法192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 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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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406
甚麼是全額連記法、部分限制連記法和累積投票制?
舊公司法董監選舉方式一律採累積投票制,於民國90年修正公司法時(即現行公司法),認董監之選任乃公司自治之事項,而增列「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做一彈性之處理,是以公司得以章程中另訂累積投票制以外的選任方式。而公司於選舉董監事時,約有三種投票方式:全額連記法、部分限制連記法和累積投票制。
1、所謂「全額連記法」即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惟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不得集中於同一人者稱之。此意謂只要股東掌握過半的股權,就可拿下所有的董監席次,此制雖可讓公司決策更有效率,但少數股東權益完全無法彰顯對小股東非常不利。
2、「部分限制連記法」則於每一股份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就被選舉人數額做一定限制(例如1/2或1/3)為投票者可投之人數,例如:欲選董事6人,採1/2限制連記法,則選舉權得集中選舉特定不同3人。此意謂股東須掌握2/3以上或更多股份方可使董監席次過半,此制雖使大股東花費甚鉅但較能兼顧小股東的權益。
3、「累積投票制」依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權選舉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同法第227條前段規定第196條至第200條,於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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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609
(C)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累積投票制
| 第 198 條 |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符合公司法第198條累積投票制之精神
有關公司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票製作,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是以,選舉票之製作允屬私法人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惟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符合公司法第198條累積投票制之精神。至於實務上為作業便利,公司一般僅發給股東「單記名」選票,僅在股東要求時另備置「複記名」選票,以利股東任意分配選舉權。惟若有股東向公司請求發給「複記名」選票時,公司拒絕發給,致股東無從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任意集中或分配其選舉權者,是否亦屬決議方法違法一節,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一0二、六、一七經商字第一0二0二0六七一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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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53
公司法192(董事的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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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170
公司法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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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63
求解?AB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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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188
請問B選項是出自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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