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未聲請易科罰金或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下列那一種處分?
(A)強制治療
(B)社會勞動
(C)向被害人道歉
(D)向公益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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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0642), C(100), D(452), E(0) #494607

詳解 (共 3 筆)

#741817
第 41 條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 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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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010
沒病 不須治療 (A)錯
未聲請易科罰金 表示不想付錢或沒錢付 (D)錯
道歉不能了事 (C)錯 
又不想坐牢,就去社會勞動 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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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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