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多少位出席,始得為之?
(A)無限制
(B)現有總額過半數
(C)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D)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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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067), C(1455), D(1781), E(0) #494597

詳解 (共 10 筆)

#74015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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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987
注意本題是問「憲法法庭」
另外附上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律命令的情況

第 1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 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 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 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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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536

憲法訴訟法

第95條 本法自公布後3年施行。

憲法訴訟法公布時間為108年1月4日,所以等於要111年1月4日才會生效

所以現在應該還是適用大審法第24條第1項總額四分之三以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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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71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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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992
第 25 條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 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 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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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04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第1項:「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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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513
憲法訴訟法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請將答案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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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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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233

(A)無限制(X)
(B)現有總額過半數(X)
(C)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X)
(D)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O)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4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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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957

 

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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