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該規定不具有下列何種性質?
(A)身分犯
(B)行為犯
(C)危險犯
(D)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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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8), B(244), C(1953), D(94), E(0) #494606
統計: A(2038), B(244), C(1953), D(94), E(0) #494606
詳解 (共 10 筆)
#740272
(A)不需要有特定身分人 只要是路人甲 符合成立要件 即為犯罪(X)
(B)有行為 即成立犯罪 不需要有結果發生(O)
(C)為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犯(O)
(D)有故意始成立(O)
P3-27
身分犯(特別犯):指某犯罪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始可能實施 分為 純正身分犯 如:收賄罪.偽證罪.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及 不純正身分犯 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業務過失致死罪
P3-44
行為犯: 指行為人只要單純的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及成立犯罪
(又稱 舉動犯.形式犯 以抽象危險犯 EX:酒駕 為代表)
(狹義的行為之意思可能支配之身體動靜惟內容者之犯罪)
相對: 結果犯
危險犯 : 指行為只須對於不法構成要件所要保護之法益或客體造成危險結果,即可成立之犯罪
(即對所要保護之法益發生危險已足者)
分為抽象危險犯 EX : 酒醉駕車
具體危險犯 EX:法官就個案加以認定
故意犯 : 分為直接故意 或 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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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753
所以如3樓所言,公然侮辱罪是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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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41813
1.抽象危險犯:係指立法者依據生活經驗,對重要法益易生實害的行為,約定為犯罪行為,以規範人民不要為之。構成要件本身以一定的行為方式為要素,犯罪之成立與實際上是否出現危險無關。只要為構成要件所規定的特定行為,犯罪即可成立,法官並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危險,因不須有危險結果的出現,一般亦將之歸類為行為犯。
2.具體危險犯:係指構成要件本身除了規定一定之行為方式外,並以現實上發生一定之危險為要件,此一要件是一構成要件要素,法官必須在具體個案中認定危險狀態是否已經出現,因為具體危險犯須在客觀上出現「危險」的結果,因此將之歸類為結果犯。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2&next=37333&l=a&fid=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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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645
我侮辱一個公務員
我要具備什麼身分才能侮辱嗎
想侮辱就侮辱不是嗎
該當140-1而已
跟身分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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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917
甲被乙罵豬,甲一生氣腦衝血,造成死亡的結果
依條件理論:乙沒罵甲豬,甲就不會生氣,也就不會造成甲的死亡,所以甲的死亡與被乙罵豬具有因果關係,至於乙是否成立客觀規責,另外再討論……
TB:客觀上有發生,主觀上有故意,進入到違法性討論:沒有阻卻違法,進入到罪責討論:…………………………………………我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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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007
筆記
侮辱公務員是罪名任何人都可以侮辱公務員 不需要特定身分.....
殺害親屬是罪名
親屬才能殺害親屬 要特定身分....
抽象危險:(有此行為即有罪)
對住人住宅放火,無論住戶是否在家中
酒駕,無論是否出車禍
侮辱警員(侮辱公務員)(危害到公務員的人格法益)
具體危險:
對廢棄建物放火,須視個案是否造成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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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38
1F解釋很清楚啊 簡單說身分犯要成立必須是特定身分人
但公務人員依法職行勤務 受到公然污辱並沒有限定說一定要哪種身分才能成立
這是單純行為問題 所以A當然不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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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65
我還以為是公務人員污辱人、原來是「受到污辱」,國文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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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46
一樓C應該改為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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