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經許可之田野引火燃燒場所時,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違反「消防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多少元 以下罰鍰?
(A) 3 萬元
(B) 1 萬5 千元
(C) 6 千元
(D) 3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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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566), C(212), D(2924), E(0) #604908

詳解 (共 4 筆)

#1359759
第 41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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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247

消防法

14 [易致火災行為申請規範] 施行細則17 罰則41

#1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3千元以下罰鍰]

#2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

   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3千元以下罰鍰]

施行細則17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1開墾2整地3驅除病蟲等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

   日前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之

   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

   所有人管理人。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3 前項引火應在0600~1800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

   離開。

罰則41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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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975
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相關罰則】:如行為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未報經許可,或違反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                         、 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則依據本法(消防法)第41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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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459
不是15000以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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