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經許可之田野引火燃燒場所時,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違反「消防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多少元
以下罰鍰?
(A) 3 萬元
(B) 1 萬5 千元
(C) 6 千元
(D) 3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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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566), C(212), D(2924), E(0) #604908
統計: A(309), B(566), C(212), D(2924), E(0) #604908
詳解 (共 4 筆)
#1359759
第 41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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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247
消防法
第14條 [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施行細則17 罰則41
#1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3千元以下罰鍰]
#2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
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3千元以下罰鍰]
施行細則17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1開墾、2整地、3驅除病蟲等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之
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3 前項引火應在0600~1800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
離開。
罰則41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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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975
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相關罰則】:如行為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未報經許可,或違反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 、 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則依據本法(消防法)第41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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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459
不是15000以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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