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刑案遲報之認定基準為下列何者?
(A)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4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C)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D)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E)一律給分
(A)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4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C)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D)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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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64), C(378), D(202), E(498) #3116116
統計: A(71), B(64), C(378), D(202), E(498) #3116116
詳解 (共 4 筆)
#6127770
已修法,C選項應改為72小時,故本題應為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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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233
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3.以各種方式拒絕或推諉製作報案筆錄,且未通報及填輸刑案紀錄表,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逾七十二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 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七十二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3.以各種方式拒絕或推諉製作報案筆錄,且未通報及填輸刑案紀錄表,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逾七十二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 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七十二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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