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私立學校法規定私立學校董事中須有多少比例以上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
(A)二分之一
(B)五分之二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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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1), C(96), D(5), E(0) #469952
統計: A(34), B(11), C(96), D(5), E(0) #469952
詳解 (共 1 筆)
#1517120
| 法規名稱: | 私立學校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 |
第 15 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
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第 16 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
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第 17 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前項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
其於當選後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董事者,
視為任期中出缺,應辦理補選。依本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407&KeyWordHL=
已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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