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馬同學目前是高級中學學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4條規定,馬同學修畢應修課程或幾學分,成績及格,始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A)140
(B)150
(C)156
(D)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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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30), C(82), D(575), E(0) #322940

詳解 (共 3 筆)

#158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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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666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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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190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4 條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現行規定

階段

學分

高中

普通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技術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19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綜合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單科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專科

二年制

80

五年制

220

大學(學士)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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