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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已刪除】105年 -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79 | 科目: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已刪除】105年 -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79

年份:105年

科目: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已刪除】15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 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 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 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D)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 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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