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 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B)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 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C)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進行救濟進行再審
(D)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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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 B(342), C(4676), D(1257), E(0) #1914547

詳解 (共 8 筆)

#3122754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9條,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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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362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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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3052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30條第一項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B)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31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

部或一部之活動。

C)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9條: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1條: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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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869
(C)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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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568
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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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093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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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139

憲法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5 條
1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39 條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 77 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第 80 條
1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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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418
走到憲法法庭這步,已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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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295352
未解鎖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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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42585
未解鎖
(C)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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