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簽訂之契約、因契約所得之利益與各種文據簿籍,及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多少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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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5), C(84), D(1967), E(2) #172960

詳解 (共 5 筆)

#394120

簡易郵政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前簽訂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因契約所得之利益及各種文據簿籍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簽訂之契約,因契約所得之利益與各種文據簿籍, 及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本修業已於2010年12月刪除,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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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17
法規修改,建議刪除題目,以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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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08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0條   刪除.......所以之後應該不會有此條5年之限用嗎....請了解的高手替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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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10
郵政法第 九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  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政儲金匯兌法》
§8: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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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68
《郵政儲金匯兌法》也有5年免稅的規定

§8: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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