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下列對於判例的敘述,何者為非?
(A)作為以後裁判相類似案件所援用的先例
(B)為法律的間接法源
(C)判例經決議、送備查後,即不得變更
(D)最高法院作成決議後,須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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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22), C(2325), D(185), E(0) #18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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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17
我國司法制度上的判例,是經由最高法院將有代表性法律見解的裁判選編成判例,經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後,並報請司法院備查(《法院組織法》第57條),故最高法院所為之判例,在實務上,不僅最高法院本身必須遵守,其所屬各級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此外,最高法院所為之判例並非不能改變,而是必須經過「變更判例會議」,做成變更判例之決議,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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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2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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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歸納】★ 「判決」: 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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