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保安處分之宣告,應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期待性相當。此係憲法何種原則之表現?
(A)公益原則
(B)罪刑法定主義
(C)期待可能性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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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33), C(1542), D(2927), E(0) #186216

詳解 (共 2 筆)

#1188859
保安處分之宣告,應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期待性相當。=>須作權衡,即比例原則之表現

刑法上對於行為之可歸責性(罪責):
包括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
其中期待可能性係為依行為時之現實情境,期待行為人作為或不作為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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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274

釋字第471 號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內容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要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此項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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