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多少人?
(A)250 人
(B)360 人
(C)400 人
(D)4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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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93), C(80), D(402), E(0) #707152

詳解 (共 9 筆)

#1158892
第 三 章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第 12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
               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
           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
           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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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483

已修法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14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專科班或學士班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之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碩士班為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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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880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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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694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01 31 日修正

14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

23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 ---------------------------------------------------

此題為104年試題,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已於107 01 31 日修正,此題已與法規內容不符,建議修改題目或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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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736
第 三 章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第 12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
               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
           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
           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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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910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 : 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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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34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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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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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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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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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6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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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三法比較整理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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