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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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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5年 -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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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已刪除】105年 -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79 |
科目: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已刪除】105年 -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79
年份:
105年
科目: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已刪除】16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 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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