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未侵害人民之訴訟權?
(A)大學生在校內張貼支持某候選人之海報遭學校禁止,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監所監聽受羈押被告與律師會見時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審判時認定事實之證據
(C)專利權人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始能合法提出告訴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再審
統計: A(17), B(16), C(42), D(108), E(0) #1329843
詳解 (共 1 筆)
甲為某國立大學學生,一向熱衷政治,並強烈支持 A 政黨,在總統大選期間向該校課外活動組申請 在海報版張貼支持 A 政黨候選人乙之海報,校方援引教育部 91 年 10 月 29 日臺(91)訓(二)字第 91157349 號函:「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為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安寧,學校不得借予 教職員工與學生從事『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及「其他有違行政中立及影 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暨該校「學生社團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單位 認為社團公告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以加蓋期限印章:一、違背國家法令者。二、違反學校 規定者。三、惡意攻訐或顯然與事實不符,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認為甲申請張貼海 報已違反教育部前揭函令而屬違背國家法令,故不予同意。 承上題,大法官受理甲的聲請案,並作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請問依據該號解釋下列 何者正確? ------------------------Ans(D)
(A)針對退學或類此處分,方才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B)不須先進行校內申訴等救濟程序,亦能提起行政爭訟
(C)只有侵害受教育權才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D)大學生得就學校對其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公職◆憲法-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試題綜合法學[ 憲法 ]#5750
(B)監所監聽受羈押被告與律師會見時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審判時認定事實之證據
------釋字第654號:
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C)專利權人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始能合法提出告訴
------釋字第507號:
依此規定被害人必須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始得提出告訴,係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違反前述比例原則。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再審
------釋字第442號:
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