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甲係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副局長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任職二十五年,唯尚差三個月始滿五十歲,其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離開該局,轉任台大土木系教職,其可由下列何種方式辦理退休?
(A)擇領月退休金
(B)兼領月退休金
(C)領取一次退休金
(D)法無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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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229), C(1188), D(172), E(0) #1537664
統計: A(480), B(229), C(1188), D(172), E(0) #1537664
詳解 (共 7 筆)
#227098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又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第一、二項: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
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
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
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
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
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
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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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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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441
還是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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