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有關公務員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時可提起之
(B)原則上僅限於現職公務人員,例外時可包括特定情形下已離職之人員
(C)申訴向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提起,再申訴則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
(D)再申訴決定為行政處分,對之不服者可提起行政訴訟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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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27), C(221), D(2467), E(313) #1668364
統計: A(56), B(527), C(221), D(2467), E(313) #1668364
詳解 (共 10 筆)
#2480964
(D)對再申訴結果不服可向保訓會提再審議
公保法94條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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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614
公務員之懲處分為免職 記大過 記過 申誡
只有免職是復審 行政訴訟 ,其他三個是申訴 再申訴
再申訴決定,不可對其再為行政訴訟
復審找保訓會
申訴找原機關 再申訴找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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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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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89
B>保障法77條第二項: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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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5128
我覺得D選項無錯誤
「再申訴決定」本並非行政處分
故釋字785之後
再申訴應該是打「一般給付訴訟」即屬正確
*有錯請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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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109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申訴、再申訴後可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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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805
785!!!
再申訴後不能打行政訴訟已非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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