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則: 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19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