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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措施原希望請領身分證時 同時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利後續犯罪偵查工作。但大法官認為,強制按捺指紋既無法達成行政機關所 稱「辨識身分」等立法目的,且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因此解釋違憲。根據上述解釋文判斷,大法官認 為此措施主要是違反下列那一種法律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過度禁止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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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高三下 (2016/07/11)
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其目的在保護人民的權利免於遭受國家過度的侵害。我國諺語說「殺雞焉用牛刀」,可用來說明比例原則的真義。比例原則主要是從「方法」與「目的」的關聯,來考量行政行為的合憲性。集會遊行法第26條是關於比例原則的具體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衡量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融會貫通 高一上 (2016/07/21)
#603
5F
陳佩彣 大一下 (2016/10/29)

法律保留原則: 
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19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