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以未滿幾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於滿該年齡以前死亡 者,所繳保費得計息退還?
(A) 12 歲
(B) 14 歲
(C) 15 歲
(D) 2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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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312), C(10291), D(293), E(0) #961427

詳解 (共 7 筆)

#1453405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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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606

第 7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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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463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7 條 (紅字部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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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536
壽險法§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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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405

壽險法唯一提到年紀的就是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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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158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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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281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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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5294
未解鎖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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