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沒有領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證,而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委任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除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止執行業務以外,並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D)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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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7), C(4), D(4), E(0) #442359

詳解 (共 1 筆)

#92977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0 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
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
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
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勒令
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
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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