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省」之設計,下列何者錯誤?
(A)省已喪失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B)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C)省設省主席及省政府委員
(D)省仍然保留省議會,由省民直接選出省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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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285), C(306), D(5774), E(0) #163579
統計: A(424), B(285), C(306), D(5774), E(0) #163579
詳解 (共 8 筆)
#447488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依釋467號:省仍得於某限度內,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省諮議會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設5~29人】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並不包括直轄市】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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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773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一項與憲法第118條,於八十八年制定地方制度法。確立省亦非地方自治團體,
亦非公法人,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釋字467雖說省的地方層級地位未喪失,但是亦不再有憲法規定知自治事項,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後面這兩句話是關鍵,已經說明它不是自治團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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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51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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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479
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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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10
A的選項也有點問題吧?
依大法官解釋467號有講到: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依大法官解釋467號有講到: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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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77
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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