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夫妻經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於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
(A)仍然為共同財產制
(B)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C)成為通常法定財產制
(D)夫妻須重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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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3549), C(379), D(74), E(0) #136579

詳解 (共 5 筆)

#595082
第 1009 條 (刪除)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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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378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卻沒說夫妻之間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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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995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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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250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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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105
原本題目:

2.夫妻經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於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A)仍然為共同財產制(B)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C)成為通常法定財產制(D)夫妻須重新協定

修改成為

2.夫妻經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於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A)仍然為共同財產制(B)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C)成為通常法定財產制(D)夫妻須重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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