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5 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
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147條(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已刪除】20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完成後,債權人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