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休職
(C)記過
(D)免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65), C(70), D(796), E(0) #635924

詳解 (共 6 筆)

#1657293
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免職是考績法,免除職務才是懲戒法,兩者性質上不一樣,依據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係屬公懲會決定,屬於司法性質判決,救濟為再審,而免職係依據考績法,因此性質上為行政處分,救濟為復審及行政訴,訟
4
0
#1597811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3
0
#1548800
公懲法第九條已修法,樓上是舊法。
1
0
#1548126

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1
0
#1529102
免除職務?
0
0
#1527371
求解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