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依民法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何項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A)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B)婚約訂定後受罰金三萬元之宣告者
(C)住院開刀
(D)生死不明滿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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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1), B(38), C(14), D(1119), E(0) #138512
統計: A(3791), B(38), C(14), D(1119), E(0) #138512
詳解 (共 10 筆)
#111295
| 民法第 976 條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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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307
婚約:生死不明滿一年
離婚:生死不明滿三年
離婚:生死不明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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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35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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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26
不必要在此論戰;就事論事,這只是法律的現實性;若真因此兩造鬧上法院,相信法官的審判也會慎重並徵詢兩造原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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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7418
108/4/24 已有修法 此選項應被刪除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7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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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98
如果對方成了半身不隧的人,你真的有信心能跟他結婚照顧他一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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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607
參考例題 : 98原五,答案A
依民法規定,訂婚後,當事人成為殘廢者,是否構成婚約解除之原因?
(A)是
(B)不是
(C)視殘等而定
(D)依婚約是否經公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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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654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97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民法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A)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錯誤)
(B)婚約訂定後受罰金三萬元之宣告者(錯誤) (徒刑之宣告)
(C)住院開刀 (錯誤)
(D)生死不明滿六個月者 (錯誤) (已滿一年)
修改為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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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45
= =民法不是有一條 婚約不得強迫 所以= = 也沒必要爭執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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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31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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