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在民法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地位或資格,稱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意思能力
(D)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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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3175), C(20), D(27), E(0) #138520

詳解 (共 3 筆)

#213778

對不起,1F的不對喔(奇摩知識也不是全都對的!)

 

正確如下:

 

1.權利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者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

 

 

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08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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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14
國民義務教育 係屬國民義務亦是權利
但是 七歲左右 就可以上國民小學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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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652
(A) 行為能力:即得以獨自之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或地位而言。與權利能力之不同在於行為能力並非任何人均有。而權利能力凡人因出生而當然取得,非因死亡而不得剝奪。
(B) 權利能力: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 具備權利能力者有自然人、法人。
(C) 意思能力:指能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亦即對事物之利害關係有正常健全判斷之能力,其為行為能力之基礎。
(D) 識別能力:一.乃足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此種能力包含正常的認識力與預期力。二.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行為人於為違法行為時須有識別能力,始具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責任能力。三.識別能力乃行為人之心理狀態,並無客觀標準,法院於認定行為人識別能力之有無時,除年齡外,尚應斟酌行為人之精神、發育狀態、環境、案件之性質及具體事實等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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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考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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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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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1]。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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