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何種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A)銷售執照
(B)建造執照
(C)使用執照
(D)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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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42), C(21), D(3), E(0) #442360

詳解 (共 1 筆)

#742532
第 58 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 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 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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