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主刑(1)死刑。
(2)無期徒刑。(3)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
二十年。(4)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5)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已刪除】21 下列何者非我國刑法規定之從刑?(A)褫奪公權(B)沒收(C)罰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