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1 依老人福利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前項住宅應符合三項原則規劃辦理,下列何者錯誤?
(A)小規模
(B)融入社區
(C)多機能
(D)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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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1), C(60), D(159), E(0) #524519
統計: A(62), B(41), C(60), D(159), E(0) #524519
詳解 (共 4 筆)
#111368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前項住宅設施應以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規劃辦理,並符合住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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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103
104年老人福利法有修法
第33條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為協助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定計劃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所以已經沒有這題的相關條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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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950
依舊有老人住宅設施之原則規定哦>>躲在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住宅設施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如n下:n一、小規模: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住宅戶數為二百戶以下。n二、融入社區:由社區現有基礎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使老人易獲得交通n 、文化、教育、醫療、文康、休閒及娛樂等服務,且便於參與社區相n 關事務。n三、多機能:配合老人多元需求,提供適合老人本人居住,或與其家庭成n 員或主要照顧者同住或近鄰居住;設有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n ,同一棟建築物之同一樓層須有共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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