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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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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5年 -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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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已刪除】105年 -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79 |
科目: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已刪除】105年 -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79
年份:
105年
科目: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已刪除】21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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