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警察人員升官等、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升資考_警正、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7895
年份:103年
科目: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已刪除】21 業者丙為向公務員甲行賄,透過甲之妻乙(不具公務員身分)邀宴,宴席中甲表示將對丙的某項業務放水, 丙除支付該筵席價金新臺幣 5 萬元外,事後又贈送現金新臺幣 50 萬元作為後謝。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下 列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成立受賄罪
(B)筵席價金,既不得沒收,亦不得追徵其價額
(C)甲享用筵席,又接受現金,前後成立兩次受賄罪
(D)甲從丙處受賄,甲、丙兩人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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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1在104年12月31日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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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見解,如有錯誤請指正21 業者丙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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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務員甲收受作為職務對價的汽車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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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9 F 說的「C只算50萬那1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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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你貼的那題是寫不能沒收,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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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1 業者丙為向公務員甲行賄,...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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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