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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22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應如何處理?
(A)依職權逕為審判,不受影響
(B)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尊重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不宜變更
(D)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請求司法院院長召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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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允中 國三下 (2020/06/23)
第 178 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8/11)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
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者
,高等行政法院在解釋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
4F
L 大四上 (2022/03/28)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78 條
(刪除)
5F
(2023/05/06)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7-1 條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 7-2 條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第 7-3 條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 法院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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