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應如..-阿摩線上測驗
3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8/11)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 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者,高等行政法院在解釋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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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安 (2023/05/06)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7-1 條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 7-2 條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第 7-3 條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 法院為第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