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依我國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 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下列那一個項目未包含在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 目之列?
(A)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B)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
(C)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D)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達 100 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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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90), C(42), D(72), E(0) #2065632

詳解 (共 2 筆)

#3577500
所基12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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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0271

110年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恢復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屬基本所得額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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