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1. 甲因犯罪而被逮捕,拘禁於某拘留所,適其妻乙在該拘留所任職,乃縱放甲, 使其順利脫逃。試問: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62 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時,其法律效 果為何?
(A)減輕或免除其刑
(B)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得免除其刑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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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81), C(463), D(8), E(21) #145050

詳解 (共 10 筆)

#110613
這題是在問
放甲走的是他的配偶
也就是其妻乙會成立刑法的第162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那法律效果為何?

依據刑法162條第五項規定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去看法條就能找到這題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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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400
民主社會的法律,很多大方向是[情]>[法]

若是我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父母等,叫我大義滅親 >>這不是常態。

人不是聖人。

所以[得]減輕 >>考慮到罪行者是有[人情]的層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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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02
感謝~~~高手

雖然我答對了,但是蒙對的

還好有高手解答(根本不知道有這種規定),差點以為自已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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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865

其妻乙在該拘留所任職

故應該是刑163 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所以才會送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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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997

考選部更正答案, 改為"一律給分"

煩請參考95年地特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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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341
這算監守自盜嗎?
還能減刑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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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701
我想請問,
162第5項規定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得減,
表示犯第一項之縱放不減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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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99

有白話文一點的解釋嗎??  為什麼乙這樣的行為(幫助脫逃ㄟ= =)還可以減輕其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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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46
這題再說什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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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668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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