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 甲之交往多年女友遭乙追走,甲極為憤怒,但又沒膽去教訓乙出氣,於是甲決 定藉酒壯膽。某日,甲把自己灌醉之後,前往乙之住處,適逢乙正要回家,甲在意 識不清的狀態下,將情敵乙毆傷出氣。依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修正刑法, 對甲該如何處斷?
(A)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故不罰
(B)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C)甲仍 舊構成傷害罪
(D)甲是基於義憤而傷人,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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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07), C(1848), D(13), E(0) #145025

詳解 (共 2 筆)

#5401912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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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416

原因自由行為 VS 自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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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7875
未解鎖
補充:此為原因自由行為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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