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 長期照顧服務法中有關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
(B)基金之額度至少為新臺幣 500 億元
(C)基金之來源主要採保險費繳納形式,將另訂保險法作為法源
(D)基金額度及來源應在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 5 年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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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 B(42), C(105), D(93), E(0) #1269667
統計: A(487), B(42), C(105), D(93), E(0) #1269667
詳解 (共 4 筆)
#1371322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與 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額度為新臺幣至少一百二十億元,五年內撥充編列。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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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537
應設置特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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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0516
【新修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116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22、62、66 條條文;並自本法施行之日(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A)
基金之來源如下:(C)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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