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規範有刑案匿報、虛報與遲報之認定基準; 其中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包括下列何者?
(A)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C)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D)以各種方式拒絕或推諉製作報案筆錄,且未通報及填輸刑案紀錄表
(E)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A)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C)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D)以各種方式拒絕或推諉製作報案筆錄,且未通報及填輸刑案紀錄表
(E)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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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1446), C(193), D(938), E(176) #2919838
統計: A(386), B(1446), C(193), D(938), E(176) #2919838
詳解 (共 7 筆)
#6118483
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
(一)匿報:
1.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
紀錄表。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
八小時以上。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
紀錄表。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逾七十二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
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普通刑案之發生及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七十二小時填
報刑案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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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353
(一)匿報:
1.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
紀錄表。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
八小時以上。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
紀錄表。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逾七十二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
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普通刑案之發生及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七十二小時填
報刑案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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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235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6點
六、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
(一)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48小時以上。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1小時始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 匿報 |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48小時以上。 |
| 虛報 |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 |
| 遲報 | 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1小時始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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