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 下列那一種假期,如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除有正當理由外,雇主得拒絕?
(A)家庭照顧假
(B)陪產假
(C)產假
(D)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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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72), B(428), C(254), D(1421), E(0) #1332460
統計: A(9372), B(428), C(254), D(1421), E(0) #1332460
詳解 (共 10 筆)
#1401511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
第十六條 留職停薪第二十條 家庭照顧假
263
2
#1400263
性別工作平等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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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91870
原答案(A)選項「家庭照顧假」
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
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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