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某公司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收到國稅局核定退還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 50 萬元之退稅通知 書,並於同年 11 月 10 日收到該筆退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於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 計入或減除之金額及日期為何?
(A)10 月 15 日應計入 50 萬元
(B)11 月 10 日應計入 50 萬元
(C)10 月 15 日應減除 50 萬元
(D)11 月 10 日應減除 50 萬元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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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50), C(192), D(62), E(62) #682707
統計: A(50), B(50), C(192), D(62), E(62) #682707
詳解 (共 4 筆)
#961621
第 66-4 條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
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
如左︰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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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已刪除 請刪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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