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警察人員根據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時,其醫療費或慰撫金由下列何者負擔?
(A)各該級政府
(B)使用警械人員所屬警察分局
(C)使用警械人員所屬警察局
(D)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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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7), B(84), C(75), D(123), E(0) #567974
統計: A(2407), B(84), C(75), D(123), E(0) #567974
詳解 (共 4 筆)
#5285160
第11 條 (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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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986
是說現在修法,損失補償求償是對當事人還是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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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7571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向補償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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