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0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之規定,於臺灣地區外,因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得
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又其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A)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
(B)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3 個月內
(C)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2 個月內
(D)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1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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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57), C(13), D(16), E(0) #1329856
統計: A(91), B(57), C(13), D(16), E(0) #1329856
詳解 (共 1 筆)
#1394024
第56條(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及程序)
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年發生者為限。
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年發生者為限。
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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