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2 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經理人之報酬,應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經理人未經董事會之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但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C)經理人之委任,除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D)經理人之權限範圍,須經股東會決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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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2), C(114), D(23), E(0) #132985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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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公司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限公司、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意之決議行之。(A)(C)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

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第 32 條 (B)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為他人經營同類

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D)

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

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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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31 條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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