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3 副本的運用,可以增加行政單位之間聯繫與提升行政效率,但使用副本仍有其基本準則。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副本與正本不同,行文時無須蓋機關印信
(B)要求副本收受者有所作為時,應在「說明」段內列明
(C)如行文考量須以副本分行者,應在「副本」項下列明
(D)收受副本者不可怠忽,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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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5), B(513), C(493), D(226), E(0) #2436621
統計: A(2855), B(513), C(493), D(226), E(0) #2436621
詳解 (共 5 筆)
#4318896
(一)稿本:即草本、草稿或草底,為機關團體對外發文前所撰擬並依各 機關核判程序發出所留下之公文草稿。
(二)正本:指收受文件之主體機關、團體或個人,其相對名詞為副本。
(三)副本:針對「正本」而言,即將公文之同一內容,照抄並送給與本 案有間接性相關,或者必須瞭解本案情況之機關或人民。副本雖無拘 束力,但機關在收到副本時,應視副本之內容作適當處理。
(四)抄本:公文正本發給受文者,其他相關機關或承辦單位如擬作為參 考或留作查考時,可加發抄本,由於抄本不需用印處理,較為便捷, 文書處理手冊特別規定,機關內部最好加發抄本,可節省用印手續。
(五)影本:公文承辦單位或其他相關機關除正、副本單位外,如需留作 查考時,可將正、副本影印,以資便捷。
(六)譯本:外文之文件或報告、古代文件(如文言文),內容不易為一
般人瞭解,得以本國現代通用文字予以翻譯,供作參閱之文件謂之,
譯本不加蓋印信或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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